政策回放: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出臺。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提出,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去年全國24個省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平均提高22%。
調整應與CPI聯動
“最低工資應跑過CPI,這是大家的共識,但在實際執行中,CPI卻常常跑到了最低工資的前頭?!标惲假t代表說,從今年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將提高到1310元/月,漲幅超過15%,這個標準在廣東僅次于廣州、深圳和珠海。但即使如此,“什么都漲,只有工資不漲”的抱怨也常有耳聞。
陳良賢認為,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問題上,目前最大問題是調整的時間機制不明確。相關法規要求是最少兩年一調,但由于近年來物價波動較大,這一時間間隔顯然太長,難以起到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的作用。因此,應加緊建立“最低工資標準”與CPI的聯動機制。
不能忽視“含金量”
“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要作出明確規定,統一全國標準,避免出現‘偷工減料’、‘加重工作量’等損害最低工資標準‘含金量’的情況。”施耀忠委員說,一些省份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而有些省份職工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計算在職工最低工資之中。在居民消費成本相差不大的前提下,這直接導致工資表面上相差不多,實際卻大相徑庭。
施耀忠說,海南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對最低工資標準進一步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防止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
不應相互攀比標準
羅良娟委員說,“十一五”時期,四川先后3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帶動低收入勞動者特別是一線普通職工工資大幅上升。但最低工資制度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問題。個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提高出現了“攀比”現象,忽視了其與相關保障標準的聯動,甚至忽視了對相關各方利益的綜合平衡。還有極少數企業,往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絕不能不進行科學合理的測算,靠‘拍腦袋’定標準,這樣盲目調整必然會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羅良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