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繳費檔次,如何跨地區轉移養老關系,何時領取養老金?……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詳細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參保、繳費、領取待遇等具體操作辦法。
參保費一年一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市縣城鄉居保機構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進行扣繳操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一年一繳。市縣城鄉居保機構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集中繳費期,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保費收繳。
需注意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對距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自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領取
參保人員自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核定養老金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對“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鄉鎮服務機構應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核定的次月起發放基礎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收監服刑的,將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已領取待遇者
養老關系不轉移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縣轉移的,轉出地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城鄉居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市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省內跨市縣轉移的,參保、轉移信息通過信息系統轉移,紙質參保檔案通過郵政機要渠道寄送轉入地市縣城鄉居保機構,轉出地應留存復印件。
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城鄉居保機構協助完成。(記者洪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