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教授:不能對山寨文化過于寬容

“山寨文化”畢竟是一種以模仿為核心內涵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如果我們對“山寨”過于寬容,如果我們的社會成了“山寨文化”生長繁榮的土壤,那么創新文化就更難生長了在網絡的助推下,“山寨”儼然成了當下一個社會流行語。它發端于“山寨手機”,后來出現所謂“山寨版劉翔”、“山寨版周杰倫”,現在又出現了“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講壇”等,于是也就有了“山寨文化”一說。
其實,“山寨文化”之說過于籠統,“山寨”是不是有文化、是一種什么文化也有待探究。從目前看,“山寨”產品至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具體的商品,比如手機等;另一種是文化和精神產品,比如百家講壇、春晚等。這二者不可同日而語。當然,還有一種分法:以營利為目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比如,有的人搞“山寨版百家講壇”、“山寨版功夫熊貓”,并在網上傳播,制作者純粹就是為了好玩兒,或者滿足一下自己的表現欲、表演欲。
“山寨”產品為何暢銷?就拿手機來說吧,很多人受經濟條件所限,買不起名牌手機,但是自己又對名牌有心理需求,那么,“NCKIA”、“SAMSING”就很適合他們。看上去和名牌手機差不多,性能可能差別也不是很大,但是價錢便宜很多,“性價比”很高。也正是因為看到這樣的社會需求存在,一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
“山寨”商品明顯是有違法律的,只是因為很多人的商標意識、知識產權意識不是很強,相關的法規不是很完善,有關部門執法力度也不夠,這些都給了一些人打擦邊球的機會。
至于“山寨文化”,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其中既有自娛自樂型的,也有商業型的。比如“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講壇”等,如果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而且也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們只能允許它們存在,說實話,也很難禁止。
但是,“山寨文化”畢竟是一種以模仿為核心內涵的現象,既然是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只不過換了一個說法,換了一種表現形式。比如,以前在圖書市場上出現的“全庸著”、“古龍新著”,放在今天不也可以叫“山寨版”嗎?難道因為換了種名稱,就可以說他們不是在利用原作者的名氣吸引眼球,就不是在打擦邊球了嗎?只是因為目前相關的法規還不夠完善,對有些責任還比較難追究。比如,一些商家請個長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廣告,還模仿其動作,這種“山寨”明星廣告,目前就難追究商家的責任。但在一些國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動作、簽名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對注冊商標、廣告的保護也非常完整。
有人說應當鼓勵“山寨文化”,認為“山寨”本身也是創新,我看不然。對“山寨文化”的存在應該理解,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許,但不能提倡。對它的存在和流行,還是應該保持一定的警惕。否則誰來搞創新?
創新一方面來自于人的天性,一方面來自社會環境。從人的天性來說,創新意味著巨大的成本,物質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等等。而且還有風險,失敗的風險。“山寨”則是投機取巧,成本低,風險小。人大多有惰性,都愿意走捷徑。如果我們對“山寨”過于寬容,如果我們的社會成了“山寨文化”生長繁榮的土壤,那么創新文化就更難生長了。
(來源:新華網教育頻道)
|